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派驻机构和派驻机构干部履职尽责绩效考核评价,推动和激励派驻机构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县委《关于加强县
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县
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派驻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主体为县
监委派驻机构和派驻机构干部。
第三条 派驻机构绩效考核旨在发挥考核激励鞭策和“指挥棒”作用,激励派驻机构和干部主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四条 派驻机构和派驻机构干部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精准考量、综合评定,简便易行、科学高效原则。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派驻机构和干部。
第五条 依据县委《关于加强县
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规定的派驻机构九项主要职责任务,对照省市
监委和县
监委202x年度工作部署以及派驻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设置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优化考核方式方法,考实考准派驻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干部履职尽责情况。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派驻机构绩效考核突出派驻监督特点,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审查调查为重点,全面考核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一)牢固树立代表县
监委开展监督的意识,督促被监督部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
组(
)贯彻
决策部署和
重要指示批示,落实全面从严治
主体责任情况和被监督部门单位
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重要问题及时向县
监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