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202x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公布,这是的以来,对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全治全的鲜明信号。今天,我们专题组织宣讲学,目的在于引导大家切实抬高站位、学深学透,为严格执行打下坚实基础。结合新旧条例对比、答记者问等有关内容,以及自己学理解,围绕“三个讲一讲”进行领学。
一、讲一讲修订《条例》的主要特点
的以来,我们先后于20xx年、201x年、202x年3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一是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的以来,围绕解决大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体系、全面加强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本次《条例》修订,将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可以说,本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的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治全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治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
二是严明纪律和规矩。在的各项纪律中,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严明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纪律。此次《条例》修订坚决落实的关于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和政 ……略…… 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
第十七条中增加“谈话函询”“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退赔”等情形,将“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细化为“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九条中增加“员有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纪处分。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纪责任”内容;
第二十条将“违纪受到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处分的”明确为“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纪处分的问题”,将第五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明确为“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员在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六条将“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调整为“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4.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员的纪律处分中。
第二十八条为新增内容,即:“对违法犯罪的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纪等处分相匹配”;
第三十条将“有其他违法行为”明确为“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新增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员条件,严重败坏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籍处分”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将“并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后”明确为“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
第三十五条明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等内容,并增加“其中,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内职务以上处分”内容。
5.第五章其他规定中。
第四十条增加“谈话函询”情形;
第四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员干部违犯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将计算经济损失明确为“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六条为新增内容,即:“员因违犯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二)关于第二编分则
1.第六章对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五十二条增加了“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报刊、书籍”“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增加了“攀附”内容;
第五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搞投机钻营,结交骗子或者被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充当骗子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增加“贯彻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不顾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增加“在上造成不良影响”内容;
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分别增加“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内容;
第六十八条增加“理论”内容;
第六十九条增加“要求其限期改正”内容;
第七十条增加“个人搞迷信活动”内容;
第七十六条增加“严重后果”内容;
2.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八十条为新增内容,即:“在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增加“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内容,将“对入后表现尚好的”调整为“对入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一)以纪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纪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将“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细化为“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增加“称号”内容;
第八十八条将处分主体明确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第九十一条增加“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内容;
3.第八章对违反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九十四条增加“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
第九十七、九十八、一百零二条将“消费卡”明确为“消费卡(券)”,并在九十八条中增加“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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