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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消防行政执法“镇街赋权”落地见效的调研报告

   202x年1月我省成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改革国家试点省,全省各级消防队伍也在积极推进“大综合一体化”消防行政改革。现结合本单位推进此项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认真分析思考,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乡镇街道消防赋权的内涵

  (一)含义。消防赋权,是指消防救援机构把自身的部分事权切割、划转,交由本辖区内的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具有被划转的事权。与赋权相关的概念有职权、授权、委托划转等,其中职权、授权、赋权划转等特征基本相同,与委托有较大区别。消防救援机构不是地方组成部门,接受双重管理,虽然在内部事务管理上以垂直管理为主,但不同于国税、海关等垂管机构,消防救援的行政权属于地方事权,所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当地省级决定由综合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民(办事处)集中行使部分消防权。

  (二)特点。与划转相比,是针对不同划转对象的不同叫法,行政部门划转给其他行政部门叫划转,划转给乡镇街道叫赋权,均是把一个单位的事权切割、划转,交由另一个单位行使,原单位不再具有被划转的事权。叫划转,是因为行政部门本身具有权,只是县级管理事项在内部部门间的调整;叫赋权,是因为乡镇街道原本没有权,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文件赋予了乡镇 ……略…… 权责不对等问题。但是,在制度运行和发挥效用上并不尽如人意。从202x年开始开展乡镇街道消防赋权以来,全市乡镇街道仅办理过3起消防行政处罚。其中有证件更换、系统设置等配套机制问题,更多的是镇街道人员对办理消防的积极性不高。另外,龙泉市还有9个乡镇人口少、单位少,没有成立乡镇综合队,也没有赋权,尚未做到全覆盖。已经开展赋权的10个镇街道综合队基本是以综合局原设在相关镇街道的中队为主体,原事项和辐射的周边乡镇基本不变,但对其他部门赋权的事项只能在本镇街道辖区内以镇(街道)人民(办事处)名义

  三、赋权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积极性不高。当前虽然已经赋权乡镇街道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但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对乡镇来说,可能存在“做多做少一个样”“做得多错的多”等情形。而且,龙泉市乡镇一级火灾事故相对较少,火灾事故追责案例不多,数量与火灾形势的关联性不是很明显,对消防工作侥幸心理较重,所以乡镇街道很多人员不愿意主动开展消防。在乡镇一级,单位场所较少,熟人多,开展消防的人情干扰多,特别是很多人员同时兼职驻村人员,开展其他很多乡镇工作也需要和群众提前沟通好感情,不愿意得罪人。

  (二)能力不足。很多乡镇街道虽然挂牌成立了综合队,但目前多数处于相关部门人员拼凑整合阶段,尚未有机结合,很多人员只擅长做自己原来负责的行业,对其他行业的不熟悉、不会做,这些人员的特点是专而不全,从“专科医生”转变为“全科医生”需要磨合培养。

  (三)力量不强。通过消防赋权,龙泉市4个街道承担了386项行政处罚事项,6个镇承担了255项行政处罚权,涉及消防的事项均为12项。很多部门是只划转权力事项,不划转人员,事项涉及涵盖社会方方面面,力量仍显不足。特别是消防救援队伍本身人员偏少,没有人员划转到乡镇街道综合队伍,只能不定期派驻指导,所以乡镇街道综合队伍开展消防也只能从零开始,业务基础薄弱。

  (四)程序繁琐。目前龙泉市乡镇街道综合队基本沿用综合行政程序和文书格式,对违法事实的调查要求相对较高,使用的法律文书采用陈述式,不如填充式简单易操作,因此消防办案效率不如消防救援机构高。实际上多数消防违法行为比较容易认定,涉及裁量的情节也直观明了,具备简化程序的条件。另外,同一个单位涉及的不同违法行为在消防权力事项划转后,会出现对一个单位的一次检查发现的消防问题可能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和属地乡镇街道分别处罚,办案繁琐、效率低下。

  (五)界限不清。当前消防赋权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分割划转,与消防监管层次存在交叉,界限不易分清。特别是现在对乡镇街道只划转相应的消防行政处罚权,未划转对应的行政强制权,对部分办案十分不方便。比如原来发现单位消防设施瘫痪,临时查封和行政处罚一并由消防救援大队办理,现在临时查封由消防救援大队办理后还需要把行政处罚移送属地乡镇街道办理。消防权力事项划转和社会单位场所分级监管的划分标准不匹配,造成消防监管出现交叉错乱的情形。

  四、乡镇街道消防赋权改进措施

  (一)健全完善机制。推行线索移交制度。打破人情干扰,先从“要我做”开始,由消安委办或者消防救援大队派出人员巡查,移交线索,促进乡镇街道多办案,逐步熟练办案技能和业务技能,形成消防常态化,逐步实现“我要办”。建立完善消防业务培训机制。通过理论授课、现场教学、跟班作业、联合办案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办案业务培训,相对固定乡镇街道综合队中的消防人员,作为骨干培养,以骨干带动全员。推行办案指导员制度。对各乡镇街道分片包干,明确专人定期帮扶指导,解决疑难问题,提升消防业务水平,定期派驻文员参与。推行双向委托制度。解决一次检查多头的问题。一个单位的一次消防检查发现的问题由一个主体统一办理,一并办案。即消防救援大队对已划转事项以乡镇街道名义与未划转事项一并调查,一并处理。反之乡镇街道亦如此。优化办案程序。依据现有的程序要求,积极探索提升效能的方式。可以引入快速办理程序,用活简易程序。积极依托掌上,系统直接生成并打印文书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办案效率。完善案件移送程序,明确移送的期限、要求、材料等。

  (二)明确监管职责。根据《省综合行政条例》,消防救援大队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后,并不免除这些行政处罚权对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职责,这里会涉及大量的线索移送或者委托处罚办案。消防和其他部门不同,《省消防条例》已经明确了乡镇街道具有消防检查权,而不是巡查权。所以消防权力事项划转后不存在各管一段(比如城市管理事项划转后,住建部门管监督检查,综合行政部门管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各管一块(即消防救援大队和乡镇街道均只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消防检查),也不存在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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